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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关于2010年7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调整的友情提示
[ 作者: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0-5-31 15:06:54 点击数:757]
 
尊敬的参保单位:
根据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0号)文件精神,2010年7月至12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调整,实行该减负政策后,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1228.16元,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申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2009年6月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减轻我市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下称88号文)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09】17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88号文件有关政策及执行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2010年1月至6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09年4月份人均缴费基数下调20%执行;7月至12月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2010年6月份全体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下调20%申报;若企业职工工资低于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009年福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20%申报。
在阶段性调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
2、2010年1月至12月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
二、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10年1月至12月继续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管理,规范实施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确保社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税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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