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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adminzjb 来源: 日期:2011/6/14 17:50:08 人气: 标签:福州 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榕人社保〔2011〕132号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精神,结合2010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凡2011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市2009年和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341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比例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以福州市2009年和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341元/月)为基数,按原比例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三、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上述规定调整,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省厅工伤保险处、省社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工交处。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1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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