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冶疗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企业:
近期,有些企业不遵行《关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冶疗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001号)文件规定,任意为工伤职工(包括职业病职工)选择医院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未经审批越级越区治疗。为进一步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包括职业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9] 285号)精神。今后,凡未经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越级越区治疗,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负责。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从通知之日起须到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附后)就诊,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负责。
二、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期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因医疗条件等原因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外医院就医的经上杭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批;本县工伤职工经医院建议需转往龙岩市境内就医的须上杭社保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福建省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执行,配置的类型、价格须经市社保中心同意。
三、定点医院名称:
上杭县境内:上杭县医院、上杭县中医院
龙岩市境内:龙岩市第一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龙岩人民医院、龙岩矿区医院、苏邦矿区医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2-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