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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hc 来源: 日期:2010/10/11 14:03:00 人气: 标签: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行支行:
  为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安置就业及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特强调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根据《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37 号政府令)、((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 2008 〕 68 号》 等文件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 . 6 %的,都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闽委〔 2009 〕 19 号)精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确因工作性质等特殊原因无法安置残疾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附件中具体说明)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附件中具体说明)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附件中具体说明)到注册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后,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 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认定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三、从2009 年起,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各地财政、地税、残联和人行等部门应共同配合做好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安置残疾人的审核、残保金的缴费登记和征收入库等工作。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摘要)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O 一O 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规定(摘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3 号主席令)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二、《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488 号国务院令)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 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 〕 7 号)
  (十一)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四、《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闽委〔 2009 〕 19 号)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部分省级统筹”。
  五、《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37 号政府令)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 6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社〔 2008 〕 68 号,省政府第1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60 %缴纳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l . 6 %一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x60 % ”。
  第四条“残保金实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由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残保金具体申报、审核、征缴程序如下:
  (一)每年3 一4 月份为申报审核期。用人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局领取《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也可以到省残联《 残疾人在线》 网站下载,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每年5 月份为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收支报表直接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认定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还要提供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注册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 。用人单位持《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 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残保金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其残保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残保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催报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与残保金一并征收”。
  七、《 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残联教就〔 2009 〕 50 号)
  (一)非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单位可向征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合并申报。
  (二)“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及“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均为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是指审核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统一确定为“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办理《 个人所得税扣墩税款登记证》 而未办理的,应按照税务登记办理缴纳残保金登记。
  (四)“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负责征收残保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到注册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是指县级(含)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时间为每年3 一4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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